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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料管制

物料管制:

1、 水泥:
  每批水泥取樣一次(CNS-784),要求廠商檢具試驗報告參考,並保留樣品以備複查,視情況需要委託學術機構做物理性、化學性試驗。
2、 粗骨材:
  每處料源取樣一次(CNS-485、CNS-10989)。
 
A、 篩分析(CNS-486)。
B、 比重及吸水率(CNS-488)。
C、 小於 0.075 mm篩之材料含量(CNS-491)。
D、 洛杉磯磨損試驗(CNS-490)。
E、 其他規範所要求者,如健性、扁平率等。
3、 細粒料:
  每處料源取樣一次(CNS-485、CNS-10989)。
 
A、 篩分析計算 FM、變化不可大於 0.2。
B、 小於 0.075 mm篩之材料含量(CNS-491)。
C、 比色檢驗有機物(CNS-1164)。
D、 黏土塊與易碎顆粒(CNS-1171),如篩分析發現有相當數量時應做本試驗。
E、 其他規範所要求者,如比重、單位重量、氯離子與硫酸鹽含量等。
4、 水:
  混凝土拌和水將抽用地下水與自來水,並依規定項目送檢依(CNS-1237)中拌和水用水規定。
5、 化學摻料:
 
A、 各型摻劑應符合(CNS-12283)、(ASTM-494)之物理性、化學性各項要求(TYPE-G 高性能減水緩凝劑)。
B、 每批產品進廠須檢附製造廠之證明書(內含比重、pH 值、氯含量),及各種使用狀況條件下之建議用量。
C、 比重檢測。